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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的紛爭

顧姓男子在二年前與賴姓女子簽約,以總價六百萬元購買賴女位於桃園的二樓房屋,顧男已付清全部價款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來發現該屋的露台使用權與一樓林姓屋主有爭執,一樓屋主於露台外牆面上掛有「私人土地請勿闖入,違者法辦」之告示,禁止二樓所有權人使用露台。

不能使用二樓露台

顧男不滿賴女隱瞞此一重要交易訊息的實際屋況,讓他陷於錯誤,誤認屋況甚佳而購屋,他提告要求賴女負起賠償責任,賠償他露台面積短少及土地持分減少的損失共一百六十三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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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的買賣契約記載,顧男購買的房屋僅有主建物,並未包含任何附屬建物,露台並非買賣契約的買賣標的,賴女沒有必要故意隱瞞露台所有權非屬賴女所有。

露台非買賣標的物

法院調查,露台的建物是一樓房屋的所有權人增建出來的騎樓屋頂部分,露台的一小塊部分是共有土地,但其他部分則是他人土地,仲介帶顧男看屋時曾到露台查看,當時露台牆面上有「私人土地請勿闖入違者法辦」之告示,可證顧男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實已知悉露台並非買賣之標的,亦知悉其並無使用露台之權利。

住戶若要單獨使用露台,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

法院指出,買賣契約之買賣標的並未包含露台,且顧男也沒有使用露台之權利,則顧男主張其受有露台面積短少之損害,即非可採。且依買賣契約所示,顧男向賴女購買土地標示為×××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而顧男也已取得該標示所載之土地所有權,足見並無土地持分減少之情事,判決顧男敗訴。

目前實務認為,如果露台登記有產權,當然為登記的人所有,倘若露台為大樓全體住戶所共有,則依民法規定,露台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管理。住戶若要單獨使用露台,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大樓的住戶們也可以就露台的使用權,為共有物分管之約定,全體住戶都應受此分管契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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