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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請慎選建商 以免糾紛上身

消保官劉興振表示,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自物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然而是否交屋後五年內的所有瑕疵均可要求建商負責,不可一概而論,必須瑕疵是在買賣當時已存在且一般人當下無法檢查而出,才可向建商主張減少價金,瑕疵重大時才能主張解除契約。此爭議房屋於交屋前便有滲漏水情形,且業者修繕後同樣位置再度出現,可見業者當時並未將問題根除,因此,消費者於交屋後五年內,仍得主張業者必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消保官邀集雙方前來協調後,業者態度消極拖延且無誠意賠償消費者之損害,無法達成和解,經調查發現,該建案滲漏水的狀況並不只發生在本件爭議住戶身上,自101年迄今亦有其他3位同建案的住戶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其中有2位也是滲漏水的問題,可見該建案發生滲漏水的狀況並非個案。

消保官表示,房屋價值不斐,關係消費者權益重大,然而建築技術是相當專業的問題,一般人通常並不具備,因此,房屋的品質如何,除了多多打聽房屋的狀況,挑選良好的建商也是一種參考的標準,請消費者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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