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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的鑑定責任

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估算房子因有瑕疵所應減少的價金是多少。(圖為示意圖)。

陳姓男子在五年前透過房仲,向湯姓男子購買台北市士林區的一棟房子,買賣價金為一千一百二十五萬元,陳於交屋後進行裝潢時,發現該屋竟然漏水、而且氯離子含量高(即是海砂屋)以及有傾斜現象,陳於是要求湯減少價金,雙方因而爭訟。

鑑定報告結果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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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否認房子有上述的瑕疵,但法院根據証人的証詞,陳提出的照片,及法院委託建築師公會的鑑定報告,認定這棟房子的確有漏水、傾斜等的問題。法院分別囑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及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對建物因瑕疵所致價額減損的金額部分,進行鑑定,但這二份鑑定報告結果卻相差很大。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漏水、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傾斜等減損之價值合計二十七萬七千多元,而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認這棟建物減損價額為二百一十二萬四千多元;二者差距高達一百八十多萬元,讓法院看了傻眼。

估價師未到現場估價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是以修復費用視為所減損價值,不足以作為該屋減少價金之依據。至於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在鑑定報告上署名的蕭姓、趙姓二名估價師均未到現場實際估價,所為鑑定也不足為憑。

蕭姓、趙姓二名估價師辯稱,他們二人是簽證估價師,雖然沒去現場但對估價報告負完全法律責任。法院向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函詢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有無區分「簽證估價師」與「實際執行估價事務估價師」,該公會函復,依不動產估價法規定,並無簽證估價師與執行估價師區別;估價報告書上簽名的估價師即負完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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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蕭、趙二人既未到現場實際執行估價業務,所製作估價鑑定報告欠缺證據能力,所為鑑定即不足為憑,這項估價報告不可採認。

湯姓賣家後來自行委託另一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認為這棟房子因瑕疵,造成價值減損比率平均值應為百分之十一點二,法院採信這份鑑定報告,依減損比率換算後,判決湯姓賣家應該減少價金一百二十三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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