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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銷售不實 建商須承擔責任

本案於消保官協商時,消費者出具住戶連署書說明其他住戶當初也聽到業務員說電線桿會地下化,該業務員也出具書面給消費者,承認有以此招攬業務。但是建商表示該建案自始即未規劃電線桿地下化,也未曾授權讓業務員以此對外招攬業務,並以該業務員已離職,無法瞭解原委為由,要求消費者直接向業務員求償,最後因雙方沒有共識,致協商未能成立。

消保官表示,建設公司僱用業務人員銷售房屋,其受僱的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其僱用人(建設公司)須與業務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參照) ,意即消費者可選擇向業務人員或建設公司請求賠償。

除非,建設公司能證明已盡監督之職,卻無法避免時,才能不負僱用人的賠償責任。否則,企業經營者在放任業務人員為不當銷售行為後,僅要諉稱不知情即可主張免責,非但與法律規範不符,亦實質損害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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