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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公司對加盟店的責任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後查出,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在這棟房子內發生轟動一時的女講師命案,凶嫌因強盜故意殺人及強制性交案件,被最高法院判處死刑確定,這棟房子符合凶宅定義。加盟店巨地公司與張姓經紀人在接受委託時,原屋主已據實告知是凶宅,房仲卻昧於職責,未盡調查義務,必須連帶賠償陳姓婦人二二五萬元。

經紀人未善盡責任

房仲公司有高知名度的品牌加持,較容易吸引顧客上門。

這個案子還牽扯出一個問題,房仲加盟店的經紀人未善盡責任,造成客戶損失,加盟店及仲介買賣的經紀人當然要負責,但房仲總公司對加盟店的疏失,是否也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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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台的房仲公司有五千多家,競爭激烈,很多小型房仲業者為了生存,紛紛加入大型的房仲公司如台灣房屋、信義、永慶、中信、住商、東森、21世紀等成為其加盟店,利用這些大房仲公司高知名度的品牌加持,打著「加盟店」名義來吸引顧客上門。如果加盟店與購屋者發生糾紛時,這些房仲總店要不要負起「授權人的責任」?

中信房屋辯稱,公司僅授權巨地公司使用中信房屋的服務標章,並沒有過問買賣事宜,巨地公司是以自己名義從事房仲交易行為,外觀上全無代理中信房屋之意思表示,中信房屋不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信賴品牌與加盟店進行交易

但是法院認為,巨地公司為被告中信房屋之加盟店,依雙方的加盟合約書規定,中信房屋授權巨地公司使用其「中信房屋左營新光三越加盟店」之服務標章,並為巨地公司設計招牌、宣傳企劃,已足使第三人產生總店、加盟店係同一企業之信賴,進而因信賴中信房屋的服務品質,而與加盟店進行交易,中信房屋顯有以代理權授與巨地公司之行為。中信房屋對於其加盟店巨地公司之行為,自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任。

所謂「表見代理」,指的是民法第一六九條規定,公司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法院因此判決中信房屋也要與加盟店巨地公司及張姓經紀人連帶賠償陳婦二二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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