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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房貸應在契約內寫清楚

購屋者最好在契約中寫清楚,向銀行申辦房貸相關事宜。

林姓男子在二年前經由法拍標到台北市內湖區一棟房子,很短時間內就轉手賣給曹姓女子,總價款二千一百七十萬元,雙方約定簽約時曹女先支付簽約款二百萬元,簽約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以林姓男子名義申辦之房貸核撥時,支付第二次款一千九百二十萬元,等到產權登記完畢當日內,曹女再支付尾款五十萬元。

未如期完成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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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拿到簽約款二百萬元後,將房屋點交曹女,但曹女並沒有於簽約後之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也沒有依契約一次補足第二次款一千九百二十萬元,林姓男子於是以曹女違約為由,解除買賣契約,將二百萬元沒收並請求曹女返還房屋。

曹女反駁,依契約的約定,應以林姓男子名義申辦之房貸核撥時,再支付第二次款,但是林男竟推託不向銀行辦理貸款,錯在林男,自不得以此解除契約。

雙方契約是這麼約定的:「本約簽立後,林姓男子同意以其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辦房屋貸款,金額為本次買賣總價之百分之八十,並於簽約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但契約並沒有寫清楚「申辦貸款之金融機構應由何人接洽」,以致引發爭議。

申辦應由何人接洽?

曹女買房子,為什麼卻用賣方林姓男子名義申辦房貸?法院傳訊契約見證人黃姓律師到庭證稱,當時因為牽涉到奢侈稅的問題,所以買方(曹女)要借賣方(即林姓男子)的名字來辦貸款,林男也同意了,當時曹女的一位朋友曾先生說銀行他們去找,曹女也同意她們這方去找銀行申辦貸款,當時未提到貸款貸不出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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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曹女簽約當時同意貸款銀行應由曹女方面去接洽,而非林姓男子。但是曹女無法證實自己有向任何一家銀行交涉貸款事宜,曹女自應負遲延給付第二次款項的責任。林姓男子有權解約,但林男將曹女已交付之二百萬元全數充作違約賠償,則違約金有過高之情形,應核減為一百萬元,判決林男應返還一百萬元給曹女。

為了避免房貸的紛爭,購屋者最好在契約中寫清楚向銀行申辦房貸相關事宜,包括用誰的名義貸款,由何人出面接洽銀行,貸款金額多少,若貸款金額無法貸到時,是否能夠無條件解除契約,先前已支付的款項應如何退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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