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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屋檢驗報告的爭議

北市建管處曾公布海砂屋列管名冊,可供消費者購屋參考。

徐姓女子在民國九十三年間以九百八十萬元向胡女購買臺北市吳興街六百巷一棟位於一樓的房子,五年後賣給黃姓女子,黃女發覺房子是海砂屋,要求徐女賠償,後來雙方和解,徐女賠了八十萬元給黃女。

不同樓層的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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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不甘受損,認為當初賣房子給她的胡女應賠償她的損失,於是告上法院;但胡女辯稱,自己當時向前屋主凌姓男子購買一樓的房屋時,凌姓男子曾出示一份同址三樓的氯離子含量檢驗合格報告,她認為該棟房屋既係同一時間建築,依一般常情推斷,建商不可能大費周章增加建築成本,從不同地方引進不同之混凝土,因此一樓與三樓的建材應該一樣,三樓房子檢驗合格不是海砂屋,可推論同棟同一門牌號碼的一樓也是正常之房屋,她才購買,她沒有可歸責之處,不用賠償徐女。

法院認為,這棟房屋是中古屋,胡女向前屋主凌姓男子購屋時,要求提出無海砂屋之檢測證明,當時凌男曾提出檢驗報告,取樣地點分別為臺北市吳興街同一門號三樓樓梯、樓板及同一巷弄另一門號的一樓樓板,都不是買賣標的那棟房屋,而且報告上附註記載「由委託者自行取樣所列記錄僅對樣品負責」之語,任何人稍加注意,即會起疑,胡女竟輕信前屋主凌姓男子,本身當然有過失。

樓層用建材可能不同

法院指出,檢驗合格報告取樣地點為同一棟樓的三樓,並不能據此推論該棟一樓房屋也是正常的房子,因為建築房屋需大量之混凝土與砂石,建商通常係依興建之進度所需,分批進貨,以免還要另覓囤積地點及派人看守,加重其成本,而且購買預拌混凝土而以預拌混凝土車澆置時,更不可能一次交貨,因此,同一門號的一樓與三樓所用之混凝土及砂石,當然有可能不同。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任何人買房子都不希望買到海砂屋,徐女當年向胡女購買房屋,胡女交付的房屋為海砂屋,胡女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判決胡女要賠償徐女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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