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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殺成凶宅,房東可否求償?

過去,法院判決見解差異大,主要是有的法官認為,房客雖在屋內自殺,但自殺不致造成房子直接毀損、滅失或功能性損壞,房屋還是可以使用居住,沒有損失,凶宅使房價跌落的心理因素,只是「抽象性」的損失,房東若沒賣出房屋,損失根本就還沒發生,不致產生因交易價格低落所生的財產損失,因此判決房東敗訴。

租屋給房客自殺成凶宅,導致房子租不出去也賣不掉。(圖為示意圖)

房東權益受損 理應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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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法官認為,依不動產買賣交易慣例,「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的房屋,就稱「凶宅」,在房仲市場中,已普遍將凶宅視為嚴重影響房價交易價格的重要因素;房客在租住處自殺死亡,使房東的房子成為凶宅,影響日後使用及收益,房東的權益的確受損,房客家人應負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近期有好幾件判決,都判房東勝訴。高院法官認為,房客在屋內自殺雖然未對房屋造成直接物理性的損壞或通常效用之降低,但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凶宅,仍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故凶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之接受度及買賣價格或出租收益,明顯低於相同地段的其他房屋,足證確實嚴重影響房屋轉賣及房價折損,因此判決死者的繼承人必須賠償房東屋價三成的損失。

違反善良風俗 補正缺失

民法關於租賃物的規定,因立法當時之時空背景,僅對於物理上之毀損滅失加以規定,未針對經濟上價值減損之情形規範,但基於有損害即應填補之原則,應類推適用其性質相似之法規加以解決,以因應時代與社會環境變遷,補充法律規定之漏洞。

是故,法界實務見解,在鼓勵人們應珍惜生命下,不認同自殺行為,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減少心理層面造成的負面影響及經濟性之價值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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