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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內禁止燒香燭?

高雄市苓雅區百立首府帝國大廈在民國九十一年興建完成,聯豐裝卸有限公司購買了一戶,大廈管理委員會在去年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修改社區規約,規定所有住戶的專有部分「禁止燒香燭」,聯豐裝卸公司的王姓負責人認為,這項規定構成權利濫用,依法無效,且嚴重限制他的宗教自由,訴請法院撤銷關於禁燒香燭之規定。

焚香行為影響各住戶健康

管委會辯稱,決議之目的係保障大樓的公共安全,因為焚香行為所生化學物質恐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況且大樓內部管線相通,即便各住戶關閉門戶,燒香後之毒性物質仍伴隨空氣流竄各管路間,致影響各住戶之居住安全、健康與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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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表示,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並未限制住戶信仰任何宗教,焚香祭拜屬宗教儀式,與信仰自由無涉,且依環保及現代宗教理念,各方力倡道德心香更勝線香,該決議並未違法。

高雄地院指出,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修改規約規定所有住戶「專有部分禁止燒香燭」,依文義上解釋,充其量僅屬對大樓住戶有燃燒行為時,就燃燒地點、標的為相關限制,但關於各住戶宗教種類之選擇則隻字未提,自難逕認決議屬干預大樓住戶之宗教選擇權。

禁止焚香與禁教分屬二事

高雄地院表示,我國民間相信藉點燃拜香可傳遞祈求平安之訊息,對祖先神靈之尊敬,惟在無良好通風、溫度及擴散不佳之條件下,拜香及金紙焚燒會有不完全燃燒之問題產生,進而產生一氧化碳、懸浮微粒、臭味、落塵、重金屬及致癌物質等問題;各級政府近年來多戮力宣導採減量集中燒、以功代金等其他代替方案,足認焚香、燒金之結果除使環境污染問題更趨惡化外,亦高度威脅人體之健康甚明。

法院認為,焚香、燒金之舉要屬敬神、敬祖所為宗教儀式之一,然藉由其他方式亦可傳遞對神靈、祖先之虔敬心意,故禁止焚香與禁教乃分屬二事,不容混淆。而決議規定住戶不得在共用部分(頂樓、中庭、樓梯間)及專有部分(室內、陽臺)燒金紙、燒香燭,如有因宗教或習俗需要,應得到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始得安排在大廈以外適當地點以不妨害公共安全衛生之方式為之。決議既僅限制大樓住戶關於焚香地點之擇定,且併考量部分住戶之宗教或習俗需求,另規範得以焚燒金紙、香燭之條件,對住戶權益之保障並無不週,因此判決聯豐裝卸有限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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