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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前須詳閱切結書內容

吳姓買家在九年前與樺福建設公司簽約預購該公司之「環遊郡海景區」建案編號三十七號的房屋,總價四千萬元,他支付訂金、簽約金、開工款與部分的工程款後,發現三十七號房屋與該屋前方編號三十八號房屋等高,致他買的三十七號房屋眺望景觀遭到阻擋。

景觀受阻才可解約

吳姓買家表示,原先銷售人員說三十七號房屋高於三十八號房屋有一點六公尺,他才購買,現在三十七號房屋眺望權受阻,他向建商反應,建商建議他改買另一間價格為三千七百多萬元的編號三十三號房屋,雙方於是合意解除三十七號房地買賣契約,建商並退還他已繳的簽約金、開工款及部分工程款,但他的訂金四十五萬元則遭建商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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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指出,他是因房屋眺望景觀遭到阻擋,始與建商合意解約,解約的責任無可歸責於他,建商不得沒收訂金;但建商辯稱,三十七號房屋並無因高度不足遭三十八號房屋遮蔽之事,吳要求解除三十七號房地買賣契約,經雙方協商後,以沒收該訂金四十五萬元作為退戶違約金,吳於退戶切結書已聲明拋棄所有對三十七號房地之權利,自不能再請求返還訂金。

簽字代表同意契約

台灣高等法院傳訊當時負責銷售業務的李姓證人證稱,吳姓買家曾詢問房子視線會不會被擋到,她向建商詢問,建設公司說兩棟落差一點六公尺,不會擋到視線,她有跟吳姓買家講,吳才簽約購買。後來她離職,但聽以前同事說,房子蓋起來發現最上面那層看不出去,不像建設公司提供的圖面。吳姓買家說要跟建商談處理方式,但她沒有參與後續處理過程。

法院依據李姓證人證詞,認定吳姓買家因認為三十七號房屋眺望景觀時,會遭前棟三十八號房屋遮擋,始與建商協商合意解約的說法,堪予採信。

但法院指出,吳姓買家在解約時曾簽署「退戶切結書」,明確記載「本人並願拋棄所有對該戶之權益及抗辯之權利」,吳姓買家已繳的簽約金、開工款及部分工程款均已取回,僅餘訂金四十五萬元未取回,所謂「拋棄所有對該戶之權益及抗辯之權利」一語,衡情應係包含拋棄對於訂金四十五萬元請求返還之權利在內,始符合雙方欲了結法律關係,簽署退戶切結書之真意。吳姓買家既然拋棄權利,就無權請求返還訂金,判決吳姓買家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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