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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天」的計算標準

所謂的工作天,法院認為,應扣除例假日、國定假日、下雨天。而其中的「下雨天」,必須是真正影響到施工才能扣除。目前司法實務都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函附法院的雨量類別說明表,所稱「大雨」(即全日累積雨量達五十毫米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小時雨量達十五毫米以上)之天數扣除。

遲延工作天數發生爭執

法院有件案子,蔡姓地主與褚姓男子合建房屋,雙方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簽訂合建契約,約定蔡姓地主提供桃園龜山的土地,由褚男出資興建地上五層大樓,於建物完成並出售時,由雙方平分賣得價金。但建物出售完畢後,雙方卻為了建案遲延完工多少個工作天,發生爭執,於是打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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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姓地主認為,建案遲延完工達七十二個工作天,褚男應依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九十多萬元,但褚男則表示,建案自開工日至完工日,扣除不應計入工作天之國定假日、週休二日及雨量超過○點一公釐之下雨天,尚提前完工五十七天,並無遲延。

大雨指達五十毫米以上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建物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開工,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核發使用執照。上開期間,扣除週休二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後,共四百九十六日。再扣除不能在下雨天施作工程,這裡所謂「下雨天」應依中央氣象局函附雨量類別說明表所稱「大雨」(即全日累積雨量達五十毫米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小時雨量達十五毫米以上)之天數扣除,惟其中七天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不應重複扣除,則褚男完成建案工程花費四百八十八個工作天,較諸約定天數逾一百二十八天,蔡姓地主自得請求給付遲延完工之懲罰性違約金。

褚姓男子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法院應在當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範圍內而為審判,不得越出此範圍,任作准駁。查蔡姓地主主張建案遲延完工七十二個工作天,但高院卻判決遲延完工一百二十八天,判決顯然違法。將這部分廢棄發回。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工作天」是指能夠實際施工的天數,應扣除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下雨天、颱風天等,而其中的「下雨天」是以全日累積雨量達五十毫米以上,作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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