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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若移轉 自用稅率需重申請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接到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將房地贈與給住在一起的兒子,房屋使用情形沒變,戶籍也都設在裡面,一直以來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卻通知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讓陳先生感到相當困惑。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除了房屋使用情形外,其餘要件主要是以「土地所有權人」為標準來認定。例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以一處自用住宅為限的規定,就是以申請時的土地所有權人來認定。

所以,無論是配偶、親屬間贈與取得或繼承取得的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土地所有權人一旦變更,即使新所有權人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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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不論是買賣、繼承或贈與,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縱使用途未變更,仍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今年為9月22日)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期地價稅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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