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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納稅須知 部分用途可免徵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有民眾去電詢問,農地上之農舍是否免繳房屋稅?該處回應,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地上供人居住的農舍也是房屋的一種,屬房屋稅課稅範圍,仍應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農舍為房屋稅課稅標的,但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用途使用之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除了上述免徵房屋稅的房屋,不論作營業、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等使用,都應課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民眾,房屋稅為按月核課,為維護權益,如果名下房屋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於減免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減免;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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