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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仍付不出房租?社宅應設法降低門檻

【文/住展房屋網】近日北市社會住宅又出爭議,依照台北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一般承租戶必須找到連帶保證人才能租賃社宅,日前有民眾找不到連帶保證人,被要求先付清三年租金及兩個月押金才能租賃,對於有社宅需求的民眾而言負擔頗大。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觀察,一般租屋市場中,房東會要求租戶找連帶保證人的案例,其實並不常見;台北市都發局訂出這樣相對高的門檻,自然可能招致批評。不過,都發局對此解釋,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幾年的經驗中,常發生社宅承租人積欠租金難以追討的情況。

事實上,北市社宅連帶保證人的爭議,在去年就已出現過。當時在北市府的規定中,連社經條件較差的弱勢戶,都要找到連帶保證人才能租屋,但由於在實際情況中並不太可行,因此之後已研議替代方案:若弱勢戶有困難,就改為一年一約;而為了降低一般戶的租屋門檻,北市府日前也承諾,若一般戶民眾找不到連帶保證人,也可比照弱勢戶一年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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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都發局的做法,一方面能多少減輕民眾負擔,另一方面也能降低社宅租金收入不足的風險,算是合適的決策。不過,這件事也讓我們看到,就算社宅政策是為弱勢家戶及無自有房屋者設計,但要住進社宅,仍有基本的「門檻」,且對於處境較艱困的民眾來說,這個「門檻」恐怕不低。

簡單來說,即使社宅的政策目的是照顧買不起房的民眾,但基本上卻並不是「進得去的人都住得起」;在為了要滿足基本自償、以及確保社宅不會被欠租戶占用的原則下,仍會透過定價和政策,篩選出「財力至少可負擔」或「有人擔保其可負擔」的租戶。

我們都知道,要住社宅,得符合種種資格,例如必須在當地工作或就學、不能在當地擁有房屋、財力不能過高等;但卻很少想到,對特定弱勢戶來說,要符合這些條件其實不會太難,問題反而會出在後頭:租金的負擔。

住不起市價租賃住宅的民眾,選擇住進社宅,但連社宅都住不起的人,應該住在哪裡?有人可能會認為,無論是跟誰租房子,當然都要評估自己的能力,社宅營造、維護都需要成本,如果缺乏基本的租金負擔能力,就應該另覓他處,到「外頭」找更便宜的房屋來租。

諷刺的是,這個「外頭」,就是原本弱勢戶因種種因素被房東拒絕、或是負擔不起房租,而避開的「一般租屋市場」;排除掉那些真的負擔不起的,在那些便宜的、基本收入能負擔的(甚至對於難有基本收入者,是「補助」能負擔的)住宅之中,卻很難找到宜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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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企研室認為,特定民眾無力繳納社宅租金,採取行政手段中止合約、強制搬遷,確實符合程序,但主政者仍要思考,若蓋出來的政策住宅,是政策照顧對象無力負擔的,那持續調整未來社宅規劃就有必要。因為社宅的推動,不只要擴大量體讓更多弱勢戶「住得進去」,還要降低民眾「住得起」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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