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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處自用住宅 相關規定須知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按照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並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則無受一處之限制。

意即,每一位所有權人的土地,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的面積限制之下,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依照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享受自用住宅用地課徵之面積,以在都市土地面積有3公畝(約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約700平方公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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