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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報稅季 個人出售房屋要注意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現正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所得採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及新制房地合一稅並行,納稅人應注意房屋取得時間,注意所得稅申報方式差異。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於106年出售屬於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的房屋者,係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應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私契)、價款收付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核對。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出售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則其房地交易所得按新制課徵所得稅,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另行申報,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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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以房屋、土地分別訂價,就屬房屋的交易所得舉例,甲君103年3月10日以300萬元之價金買賣取得房屋,嗣於106年7月5日以成交價額400萬元出售該房屋,並支付仲介費、代書費等屬房屋部分的費用10萬元,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財產交易所得90萬元(400萬-300萬-10萬=90萬)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否則嗣後被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會遭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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