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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權利變換之現金補償 免徵營業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於日前發出解釋令,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更者,若都更完成後,其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或少於應分配面積,依規定領取現金補償或差額價金,屬於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土地行為,依營業稅法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權利變換」實務上是指透過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都更實施者提供資金於該土地興建房屋,興建完成後,雙方依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的建築物及土地。換而言之,實施者提供資金興建房屋,都更完成後,將更新後的部分建築物,移轉給原土地所有權人,以交換部分土地的互易模式。

財政部指出,2017年時曾發出函釋,都更實施者依都更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更,在實施完成後,該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等,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合建分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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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解釋,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於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過程中,若發生應分配房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導致無法分配,或實際分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依都更條例規定,領取的補償金或差額價金,是否應課徵營業稅有疑義,因此發出解釋令明確定義。經過尋求內政部意見表示後,確認權利變換後權利價值計算及差額價金,屬權利變換範疇,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金或差額價金,不屬於出售應分配房地取得代價,因此,依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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