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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依規定種電 可免徵地價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再生能源政策,以不影響農業經營為前提,允許於農地上設置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等綠能設施,而針對於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是否會被改課地價稅,仍有許多民眾持有疑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上之綠能設施,凡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就可以繼續課徵田賦,由於田賦目前停徵,因此意即得以免稅。移轉時如能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論於農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或結合農業經營之地面型綠能設施,該農業用地仍屬作農業使用之狀態,就可繼續課徵田賦、免徵地價稅。若有農業用地想種電,又想繼續課徵田賦,可向農業主管機關及能源主管機關以了解申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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