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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銷售新制 5大重點一次看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預售屋銷售新制將於7月1日正式上路,內政部地政司日前公布銷售新制的5大重點,提醒業者與購屋民眾應按照重點如期辦理相關作業,倘若違規,將遭裁處。

一、強制委託代銷契約備查
根據新制規定,代銷業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的30日內,向代銷業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請或紙本送件方式報請備查,違者將處3至15萬元罰鍰。

二、銷售前應報請備查
銷售預售屋者,在取得建造執照、開始銷售預售屋以前,應先將預售屋資訊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向建案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請或紙本送件方式報請備查,違者將處3至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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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前申報登錄期限 & 全面納管成交資訊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的30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或其委任之地政事務所,辦理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登錄,若委託代銷者,則僅由代銷業者辦理即可。

如銷售者未申報,或申報之價格、面積資訊不實,將按戶(棟)處3至15 萬元的罰鍰,並勒令限期改正;如經2次限改,仍未改正,將按次且按戶(棟)處以30至100萬元不等罰鍰。

四、書面記載預約內容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銷售預售屋者於收受定金時,應以書面契據確立標的物及價金,並且不得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或約定不利於買受人等事項,違反者將按戶(棟),處以15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鍰。

五、買受人不得將定金書面契據轉售予第三人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買受人不得將預約預售屋的定金書面契據轉售給第三人,違者將按戶(棟),處以15-100萬元不等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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