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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轉售預售屋 這麼做恐觸法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應依轉售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恐將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統一發票未依定記載之處罰)及第51條規定(漏稅罰),將會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購買預售房地之原買受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該預售房地產權前,將原購買房地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受讓人,且應依讓與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否則恐會觸法。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於2018年間將所購買尚未繳清總價款且未登記產權之預售屋(含土地及房屋)權利轉讓予乙公司,雙方約定讓與總價為9,450萬元,則甲公司應開立銷售額為9,000萬元〔9,450萬元÷(1+5%)〕、稅額為450萬元(9,000萬元×5%)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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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應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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