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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售不動產 課稅關鍵取決這2點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隨房地合一2.0上路,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的課稅方式也在今年出現重大變革,不過諸多相關規定,讓許多企業看得是一個頭兩個大,「有看沒有懂」。高雄國稅局表示,往後營利事業在出售不動產上,適用的課稅方式會因為該筆不動產的「取得時間」及「出售時間」而有所不同,企業申報時要特別留意。

國稅局解釋,今年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可能會碰到適用舊制、房地合一稅1.0或房地合一稅2.0等三種情況,至於究竟適用何種稅制,首先要從不動產的「取得時間」判斷起。國稅局表示,若不動產的取得日期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便可適用房地交易舊制課稅,也就是土地部分的出售所得,可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如果不動產的取得日期是在2016年以後,那下一個判斷適用稅制的重點,就在於不動產的出售時機;國稅局指出,如果不動產的交易日是在今年6月30日以前,該筆交易就是適用房地合一稅1.0,即營利事業僅須被課徵20%的房地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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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該筆不動產是在2016年以後取得、且出售日期又在今年7月1日以後的話,此類不動產交易案,就落入房地合一稅2.0的課稅範圍,須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營利事業出售的不動產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為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滿5年,則適用35%稅率;持有房地達5年以上,才可適用20%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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