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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房東不在國內 給付額扣繳率達20%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小吃店負責人詢問,因其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且已支付租金給長年旅居國外的所有權人,不知應以何種扣繳率辦理扣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如屬非境內居住者,應依給付額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所得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按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營利事業的扣繳義務人為該事業負責人;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辦理扣繳時,應視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非境內居住者,分別適用不同扣繳率。而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是指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或在境內無住所,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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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扣繳單位給付對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如非境內居住者,則應依給付額,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所得稅款。而給付租金前,應先行確認給付對象的課稅身分,分別適用正確扣繳率扣繳稅款,以免發生短漏扣繳稅額的情形,而遭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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