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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遷戶籍才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稅務局破迷思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房屋稅的課徵標準依照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又可分為住家用房屋及非住家用房屋等不同稅率,而常有不少民眾誤將「遷入戶籍」視為可否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的要件之一。其實依照現行法規規定,全台目前除了台北市的「單一自住」房屋稅率是需要遷入戶籍才可認定外,納稅人名下房產能否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與有無遷入戶籍並無相關

台中市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
「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時,是否需先將戶籍遷入?」

稅務局澄清,答案是否定的。

官員說明,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如民眾想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只需同時符合下列要件,即可提出申請: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房屋在3戶以內。
若上述3要點皆符合,屋主無須遷入戶籍,即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房屋使用情形符合上述自住使用規定,民眾應於事實發生日起的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請;如果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但若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需要等到次月,才能適用變更後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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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雖然房屋稅的課徵依據,與戶籍的遷入與否並無相關,若民眾除房屋稅以外,還想要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話,就必須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依財政部定義,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想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才可在當年適用變更後的稅率,逾期申請者則需要等到明年開始,才能適用較為優惠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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