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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移轉非都市土地 比照公保地免土增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保障納稅人權益,我國政府在今(2021)年完成《土地稅法》第39條的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6月25日正式生效;依照修正後的稅法規定,民眾若持有經編定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在徵收前進行所有權移轉時,可比照都市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規範,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據修正前的《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得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是非都市土地,即便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行為,仍須被課徵土增稅。此法規於2019年時經司法院函釋指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相悖,並限期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而行政院也在今年4月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並於6月正式發布實施。

新竹縣稅務局指出,以往民眾擁有供作道路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在進行買賣或贈與等移轉行為時,都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在近日修法過後,未來民眾若要移轉持有的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無論是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只要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即可適用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範,對納稅人而言是個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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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與內政部於8月12日發布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欲移轉符合免稅條件之非都市土地的民眾,只需填寫制式申請書,同時檢附買賣或贈與契約書等有移轉土地需要的證明文件、最近1個月核發完成使用編定的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即可向交通部、地方政府公路主管機關等公共設施用地的「需用土地人」提出免稅申請。稅務局提醒民眾,若實在不知道自己持有土地的「需用土地人」是誰,也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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