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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房地合一稅 未檢附完整成本憑證恐遭罰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依現行房地合一稅制規定,若民眾持有的不動產,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徵範圍,於出售房地時,應就該筆房地成交價額,減去取得成本後的所得金額,申報房地合一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除須據實填寫相關費用外,更應提供詳實正確的成本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若經查發現有短報情形,民眾不僅得補繳所漏稅額,稽徵機關還會按短報金額,向民眾裁處罰鍰。

國稅局表示,若民眾交易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即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依照規定,民眾應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的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稅。但國稅局近日在審理房地交易申報案件時發現,有民眾於報稅時,因未確實申報取得成本,而短報交易所得,國稅局目前已依法對該名納稅人開罰。

留存取得成本證明 避免日後挨罰

國稅局說明,該起案件為甲君於2017年、2018年期間,分別向多人購入數筆土地,並於2020年7月同時出售,但甲君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時,僅提供部分土地的購入資料,並將當初買進單價較高的土地,作為申報購入成本的依據;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君短報的土地交易所得高達500萬元,國稅局隨即依法對甲君裁處補稅處罰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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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強調,該起案件中,雖甲君聲稱因契約書毀損,才會以購入當時鄰近地價行情,申報土地取得成本,但因房屋、土地的交易所得,為自動報繳制,甲君應負起據實申報的義務。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國稅局提醒民眾,在取得房地時,應妥善留存相關土地房屋成本及費用資料,作為日後出售時申報房地合一稅的依據,以免因短漏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而吃上罰鍰。

申報房地合一稅 未檢附完整成本憑證恐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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