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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賣屋少這條件 不適用房地合一優惠稅率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在1年前購入一筆位於台南市的房地,近期因升遷,需調職至台北,若他近日出售該筆台南房地,能適用房地合一稅子法規中的非自願性因素,以20%的稅率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調職、遭他人越界建屋、遭強制執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為躲避家暴相對人、未經同意遭其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無力償還繼承不動產相關貸款的本金或利息等7種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房屋、土地者,儘管持有期間不足5年,該筆交易仍可適用20%的優惠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未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須依規定稅率納稅

不過,國稅局提醒,除了交易房地原因須為非自願因素外,該筆不動產尚須符合「自住房地」條件,才能適用20%的較低所得稅率。據財政部規定,欲適用非自願性因素所得稅優惠,該筆交易不動產須為由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具居住事實,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房地,才符合減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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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雖本案交易房地的緣由為調職,但據國稅局了解,屋主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皆無設籍於該房地,且無居住事實,因此無法適用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由於屋主持有該房地的期間在2年以內,按現行房地合一稅的稅率級距規定,應按45%的稅率報繳房地交易所得稅。國稅局提醒,儘管出售房地的原因是出於非自願因素,民眾仍應仔細檢視自身是否符合減稅資格,以免權益受損。

非自願賣屋少這條件 不適用房地合一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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