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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價金 適用房地合一稅2.0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房地合一稅2.0於去(2021)年7月上路,明訂自2016年起取得,2021年7月1日以後轉讓的預售屋及土地,可適用房地合一稅2.0,由出售人實際收取價金部分,納入實際收取價金計算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出售人在簽訂預售屋及土地成交價,在出售時未支付全部價款時,應在申報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將成交價以實際收取金部分當作收入,而成本則以實際支付部分為主。至於沒有提示交易時之費用憑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須依照成交價額的3%計算課徵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6月30日前預售屋 今年須申報繳稅

關於2021年預售屋換約交易課徵方式,可分為2種形式,在2021年6月30日前的預售屋換約交易,屬財產交易所得,採預售屋售價減去「取得價+成本」後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須於今年5月申報繳稅;而在2021年7月1日之後的預售屋換約交易,將列入房地合一稅2.0範圍中,除了不列入今年申報所得稅的範圍,還需在簽訂買賣契約後30天之內申報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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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則表示,個人如出售列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或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第2天起算,30天以內提出申報。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查核建設公司開立發票金額不符,除補繳稅額外,在短報應課稅所得金額在30萬元以上,其漏稅額在4.5萬元以上,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裁處罰鍰。

實收價金 適用房地合一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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