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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房東負擔稅款、債務 視同給付租金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依規定,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的扣繳稅款、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則須注意,負擔的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一同併入租金的給付總額計算,並需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境內扣繳義務人 隔月10號前需繳交稅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提及,若租賃房屋的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的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的情形,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負擔的代價,即等同給付租金,而上述情形均應併入給付租金的計算總額。故租賃雙方如有上述約定情形時,則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且若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則扣繳義務人應於下個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取的稅款,並於隔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相關的具體情形,民眾可再參考下列說明:若甲公司2022年度向境內居住者A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中約定10%的扣繳稅款及2.11%的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皆由甲公司負擔。則A君雖每月只收取租金50,000元,但身為扣繳義務人的甲公司負責人,仍應於每月按給付總額56,889元[50,000元/(100%-10%-2.11%)〕去扣取稅款,即扣繳稅額應為5,688元(56,889元*10%),並應依規定期限內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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