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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單」法律層面 消保官公開大解析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許多房市地產名嘴宣稱紅單只是一種購買意願書,紅單買賣屬於契約自由,頂多是道德層次的問題,並不違法;竹縣消保官靳邦忠再次呼籲,任何業主,不管是建商、代銷公司、仲介公司、掮客、網紅、部落客或房市專家,只要涉及預售屋銷售行為就統一適用所述法律規定。就法律觀點來看,只要是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正式簽訂之前,所有的銷售行為都是屬於紅單買賣,都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一、於建照未取得之前先行販售,便有廣告不實及以欺罔行為影響交易秩序之嫌。在沒有取得建照之前,本來就不應該銷售,除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罰4~20萬元外,隱瞞未取得建照之事實,也涉及以廣告不實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依公平交易法第21及25條公平會可裁罰5萬~2500萬元,經勸導仍不停止可處罰10萬~5000 萬。

二、必須具有專業證照並取得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或委託銷售;須具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資格且須取得建物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或委託銷售,始可以辦理預售屋買賣相關銷售行為;違反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第7條及第32條課罰10萬~30萬,經禁止之後仍繼續營業,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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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須提供完整契約書讓消費者審閱;已具備上述資格條件,若與消費者合意之後,就必須提供完整契約書供消費者審閱,如果沒有提供就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7條、第56條之1,可處罰3到30萬元,如仍不改進可以按次連續處罰5到50萬。

預售屋買賣不同於一般商品的銷售,售價動輒數百上千萬元,契約簽訂又屬專業,為了保護消費者,只要是銷售預售屋,就必須提供完整定型化契約讓消費者審閱,没有所謂的建案開賣前後之分。應一體適用內政部版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只要是簽約就必須有完整的契約書提供消費者事先審閱。且不可有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虞;如有造成多數消費者財產受有損害之虞者,或以欺罔之行為影響交易秩序,依消費者保護法、依公平交易法論處。

法律觀念由消保官說分明,清楚說明事實以正視聽,希望以後從事相關銷售行為的業者,能夠了解法律的所有規範 並且遵行。維持一個正常的交易環境和理性的房市交易秩序,讓房屋買賣市場更透明公開,以確保消費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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