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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價稅減免 9/22最後期限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 地價稅 繳納期間為每年的11月1日至30日,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如果民眾持有的土地,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需要在地價稅開徵前40日,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經審查核定後,該年度便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時,已超過開徵前40日的申請期限,則須等到申請隔年,才適用變更後的稅率。

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條件,或持有無償提供公共使用的騎樓、巷道及其他符合減免的各類土地,且尚未提出變更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的申請者,需要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若民眾先前已完成持有土地的稅率變更或減免地價稅申請,並核准適用,除非適用原因或事實已消滅,則不用再重新申請。稅務局也表示,如果民眾先前所申請的地價稅減免或變更稅率土地,已不再符合減免條件,應儘速向土地所在位置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或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因未申報,而發生逃漏稅情事,納稅人不僅會被追補應納稅款,更將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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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逃漏稅會吃上罰鍰以外,若民眾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地價稅,也會被處以滯納金。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地價稅者,每超過期限2日,便會按應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除會被加徵15%的滯納金外,更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稅務局提醒,民眾務必在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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