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買房子買到凶宅,可以向前屋主求償,即使凶宅的事故發生距今年代久遠,周圍鄰居早已淡忘,無人提及,而房屋歷經多次出租轉手,居住在內者均無靈異不吉之事,但凶宅仍然構成「瑕疵存在」,前屋主還是要負責賠償。
凶宅屬於不動產買賣的重大瑕疵,售屋者若刻意隱瞞,買家有權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如果不幸買到「兇宅」,只要在「瑕疵擔保時效」內提告( 按:指在交屋後五年擔保時效內),售屋者都要負責。
年代久遠鄰居早已淡忘
台灣高等法院就審理一件兇宅事故發生至房子出售日已有二十六年之久,但法官認為並不影響「瑕疵的存在」,年代久遠僅為瑕疵程度之問題,判決售屋者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凶宅」將會影響一般人購買意願,減少房屋交易之價值。(圖為情境圖)。 |
許姓男子在六年前向陳女購買台北市士林區的一棟房子,陳女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就「屋內是否曾經發生自殺、他殺」問題中勾選「否」,交屋後許男搬進去住,民國九十九年間許男有意換屋,委託房仲售屋時,房仲提及這間房子曾經有人在屋內自殺,許男才知道自己當初買到兇宅。
許男訪查附近居民,並申請調閱相關資料,比對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門牌檢索系統資料,確認有人於民國七十年在這間屋內自縊身亡,他依民法瑕疵擔保的規定,要求陳女減少價金,但陳女置之不理,許男於是提告。
仍然構成「瑕疵存在」
陳女說,房屋於民國七十年發生自殺事件,案情單純並不重大,至九十六年間出售給許男,相距有二十六年之久,周圍鄰居早已淡忘,無人提及。而房屋歷經數名房客居住,均無靈異不吉之事,縱認房屋是凶宅構成瑕疵,因時間相隔二十多年之久,該自縊事件對房屋價值應不生實際影響。
高院審理後指出,「凶宅」將會影響一般人購買意願,並減少房屋交易之價值,當然是民法所規定之瑕疵。自殺事故發生至買賣契約成立雖然已歷二十六年,並不影響瑕疵存在之認定,僅為瑕疵程度之問題,所應考量的是房屋價值減少之幅度是否因時間經過久遠而受影響而已。
法院參斟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所公布的台北市士林區中古屋房價漲幅,以及許男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以一千三百六十萬元出售該屋,回推該屋於九十六年間之合理價格,認為陳女應依瑕疵擔保的規定,賠償許男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