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鄰地設停車空間 同意書可載明使用期限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內政部近日通過《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修正案,明訂未來建築物因申請土地變更使用,需在鄰地空地增設停車空間時,鄰地所有權人可提供「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且主管機關應核發訂有相應期限的變更使用執照,以保障人民處分財產的權利。

內政部說明,現行建物變更使用執照,需於鄰地增設停車空間時,需檢附「沒有記載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再由主管機關核定,但過去卻曾發生鄰地地主欲取回空地另作他用時,因同意書無載明使用期限,導致土地無法解除管制限制,使民眾無法依個人意願處分財產,且歷經多次訴訟,最終仍以敗訴收場的個案。

同意書載明期限 保障地主權益

此次內政部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主要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文,為保障民眾權益進行修正。據修正草案內容,未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建築物因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的個案時,鄰地所有權人可檢附「載明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且其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上,也應註記相應期限,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意旨。

- 繼續閱讀,請向下滑 -

此次修法也配合其他中央部會主管法令修訂,同步於附表增列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包含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表演館、運動訓練班及特殊教育學校等場所認定,以及配合無障礙設施及防音相關規定,另同步修正相關檢討標準。內政部表示,上述修正內容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正式發布實施。

使用鄰地設停車空間 同意書可載明使用期限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相關文章

今日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