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因應產業趨勢的改變,引進創新思維,協助我國科技產業升級,立法院院會日前三讀修正通過「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將名稱部分刪除「工業」二字,擴大引進對象,將「科學工業」改為「科學事業」,過去以工業為主的科學園區,未來也可以開放新創產業近駐。
為促進創新研發及產業升級精進的需求,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將原條文名稱「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的「科學工業園區」改為「科學園區」,盼園區引進更多元的事業。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並鬆綁育成期限,放寬新創事業育成中心不得超過3年期限的規定,鼓勵新創進駐並保有管理彈性;同時也刪除進駐須有相當研究實驗儀器設備研究部門等限制。
另外,為了避免建物閒置,對於承租科學園區用地,積欠租金總額超過4個月租額,修法可終止租約並收回租地。另外,針對不當使用且未能完成改善、或是被令遷出園區的廠房,也規定園區內不合使用目的的廠房及建築物,給予2年的改善期,若仍未改善將可強制拍賣。
另一方面,為園區發展所區,修法也鬆綁園區實驗中小學、雙語部須於園區內設立的限制,增加設置彈性以滿足園區國內外科技人才之子女就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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