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優惠房屋稅率 無須另行申請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政府為照顧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經濟較弱勢族群的居住正義與權益,鼓勵房屋所有人將閒置房屋投入租賃市場出租,只要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其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房屋稅得享1.2%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可依照1.2%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補充,經認定的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稅捐處會依主管機關提供的公益出租人名單,主動依照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無須由公益出租人另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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