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之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時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1. 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
2. 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理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檢附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扣除數額,是以每年實際發生的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但是最多不得超過30萬元,且每1申報戶以1屋為限。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他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等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供國稅局核認。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剩800,000元本金沒有還,若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1,000,000元來還A銀行,那麼甲君雖然貸款1,0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之800,000元貸款部分繳的利息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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