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介紹房地買賣之佣金 須申繳綜所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因介紹房屋及土地買賣之佣金或酬勞金,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予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之個人,除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外,應於減除必要費用20%後之餘額作為所得,併計入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房地買賣取得之收入,無論名稱為何,均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漏報該項所得者,除補稅外,還將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或向所轄國稅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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