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內政部於昨日(5月2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4項相關子法,分別為「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修正草案及訂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中,主要是強化各階段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規定政府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前,應舉行說明會,向擬實施更新事業範圍內的民眾說明招商資格、條件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另外都更事業計畫程序上,明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通知相關權益人時,應一併檢附相關資料,讓民眾知悉。此外,也規定實施者的重要通知或催告事項,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以利執行並保障民眾權益。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修正草案中,為因應實務需求,調整會務運作,以確保更新可推動,在會員大會議決門檻也有所修正,並將權利變換估價條件及評定方式,增列為重大議題議決項目。另外考量都市更新會運作完備與否與為利會務運用,規定理事長未依職權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召集之,以避免理事長怠於行使職權,而讓會務無法推展。
同時,為利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相關計畫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間之爭議,內政部也通過「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草案,期盼能夠以更公開透明的審議機制,借重委員專業素養及客觀公正特質,讓都更審議進行更為順利。
內政部指出,「都市更新條例」12項相關子法中,除了該次通過的4項子法外,另外已完成廢止1項,其餘7項將會加速處理,陸續進行草案預告、法規審查作業。同時,也呼籲地方政府應儘速研修自治法規,以提升整體居住環境品質,加速城市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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