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依內政部《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今年4月30日前一併公告實施,並於地方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營建署指出,為使地方政府如期完成前開法定工作,內政部除於「全國國土計畫」納入「國土功能分區」專章,說明國土功能分區的分類方式、劃設條件及指導原則外,並研訂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供地方政府參考。
考量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劃設作業工作繁多,諸如印製法定書、圖及土地清冊、舉辦公開展覽與公聽會,以及寄發土地所有權人通知等項目,內政部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編列相關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所屬國土計畫規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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