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子怎麼分?

夫妻婚後才買的房子、離婚時需要跟對方一人一半嗎?房子雖然登記在對方名下,但房貸都是自己在繳,離婚時可以分房子的一半,或是跟對方要回全部的房貸嗎?是很多民眾會誤解的問題。

文/林明忠 圖/PEXELS

事實上,現在還有非常多人認為,只要結婚後所買的房子,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離婚後都是一人一半。但,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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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所有權仍為各自所有

我國民法對婚姻財產制度的規定:婚姻財產制度分為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因為臺灣大部分夫妻結婚時,並不會主動去法院登記財產制,所以依照民法第一○○五條規定,都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各自所有,婚後財產並非共同持有,所有權仍然是各自所有,只是在夫妻剩餘分配時會納入計算,所以坊間盛傳夫妻婚後才購買的房產、離婚時所有權可以一人一半,是錯誤的觀念喔!

離婚時,可請求剩餘財產差額

不過,在夫妻離婚時,房產究竟應該如何分配呢?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原則,夫妻婚後的財產(不包括婚前財產及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剩餘財產請求權的分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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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離婚時,雙方應對婚後財產進行清算,並依照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分配。然而,房產作為高價值資產,常涉及是否婚前所購買、房貸、出資比例等因素,因此不同情境下的房屋分配方式亦有所不同。

離婚房子歸誰?四種離婚時房產分配的常見情境

房子在婚前還是婚後購買?有沒有向銀行貸款?以及夫妻雙方購買房產時的出資比例,都會影響到離婚時的房產分配。以下根據四種常見的情形,說明夫婦離婚時,房產的歸屬應該怎麼分配。

首先,婚前由一方購買,婚後共同負擔房貸。若房屋在結婚前由其中一方單獨購買並登記於其名下,但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負擔房貸,則在離婚時,該房屋仍屬原購買人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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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依據民法第一○二三條第二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例如,A在婚前購買房屋,且房子登記在A名下,且貸款亦是由A為借款人跟銀行借錢,但婚後A與B各自內部負擔50萬元房貸,如離婚時,B可以證明自己負擔A的房貸,不是基於家用支出或是贈與他方之目的,而是單純借貸予A的話,依據民法第一○二三條第二項,B可以請求A返還已經負擔的50萬元貸款。

其次,婚前由一方購買,且婚後由購買人單獨負擔房貸。在此種狀況,因為房產屬於婚前購買,而屬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房產價值並不會計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然而,雖然房產本身不會被計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但是如果有拿婚後財產去繳納婚前負債(房屋貸款)的狀況下,則在婚後所繳納的貸款金額,依照民法第一○三○條之二規定,會加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所謂的房產「夫妻共有」制

第三,婚後共同購買房屋,並共同負擔房貸。若夫妻在婚後共同購買房產,且登記於雙方名下,房屋為雙方的婚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透過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的方式決定如何處理,如賣掉房產,或是一方買下另一方的所有權。在這種狀況,房產才算是真正的「夫妻共有」,而離婚後的房產分配,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可用分割共有物的方式處理。

最後一點,若婚後單獨購置房產,但僅登記於購買者名下,且房貸亦由該方支付,則在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人不變,然該房產之價值仍須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舉例來說,A婚後購買一棟房屋,登記於A名下,且房貸皆由A支付,若房屋在雙方離婚時市價為2000萬元,但目前該房屋尚有800萬元貸款,A與B亦無其他婚後財產。

此時,A的婚後財產應計算為房屋價值2000萬元,扣除未繳房貸800萬元後,剩餘財產總額為1200萬元。由於B在婚姻存續期間並無其他財產,依據剩餘財產分配制度,B有權請求分配其中一半,即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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