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預售屋紅單』!
內政部為避免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獲取高額利潤或價差、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制定相關規定來保障欲購屋者的真正權利,我們整理了一些資訊讓大家參考~
預售屋紅單
🔷亦稱為購屋預約單、預售屋買賣預約單,多為粉紅色或紅色的單據,因此稱之為紅單。過去賣方(建商或代銷業者)在銷售預售屋時,尚未取得建照、詳細資訊,購買者預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來保留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權利所取得的書面契據。
110年7月1日起紅單新增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 第47-3、47-4條》
- 賣方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
- 賣方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的事項。
- 紅單不得轉售予第三人。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預售屋紅單適用房地合一稅2.0
《財政部稅賦署》《111年5月26日 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
- 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予第三人者,依所得稅法規定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 轉售紅單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6項第2款規定或其他相關法律科處之罰鍰,並不得自該稅所得額扣除。
- 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須補稅。
於111年6月30日以前依法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第3項、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罰。
預售屋紅單跟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比較整理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條第1項》
-預售屋紅單:
- 非正式契約
- 視約定內容退回訂金
- 買方保留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
- 不得轉售
-預售屋買賣契約:
- 正式契約
- 簽約後違約,需支付違約金。
- 5天的審閱期
- 禁止換約轉售,有條件者例外
▌預售屋紅單簽訂流程
- 有購屋意願
- 建商、業者會請購買者付部分訂金及填寫購屋買賣預約單(紅單)。
- 若購買者確定購買,則會再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注意事項!《平均地權條例 第81-2條第6項第2點》
- 違規轉售紅單,按戶(棟)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資料🔎 內政部地政司、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所得稅法、平均地權條例、稅捐稽徵法、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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