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住展雜誌不受惡意輿論左右

近日,本社注意到一名自稱知名房仲作家的民眾陳泰源先生,持續於社群平台以「假新聞」指控本媒體,並將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渲染為對其指控的正式背書。這種說法不僅曲解法律,更嚴重誤導社會大眾,為正視聽、維護公眾知的權利與新聞專業,特聲明如下:

法院判決揭示事實真相

  陳泰源在社群平台散布的「假新聞」指控,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 審簡上字第 158 號 明確判示,並無事實基礎,且屬未經查證的散布不實言論,依法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並經判決確定。該判決已生確定效力,屬司法對事實與法律之正式裁判,足見以「假新聞」為名之指摘,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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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明確指出:

「……尚難以因此認定告訴人利用媒體發布假新聞……並無證據證明,亦未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該案「告訴人」係公關公司負責人,非本社。)

  此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訴字第 1556 號亦認定,陳泰源在多篇公開貼文中使用「發布假新聞」等標籤與言辭,屬侮辱性並足以貶損名譽之言論,超出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判令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刪除相關貼文,並在其社群平台公開刊登判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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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開刑事判決已確定,民事為第一審判決。兩案皆屬司法之正式裁判;綜合其結論,所謂以「假新聞」為名之指摘並不成立,而陳泰源相關言論已被法院認定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刑)及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民)。

  判決全文屬公開資訊,民眾可依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 審簡上字第 158 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訴字第 1556 號」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以了解完整內容與判決理由。社會大眾在面對陳泰源對本媒體及其他對象的類似指控時,應更加謹慎,以免受到其誤導。

不起訴處分並非「檢察官認證」

  陳泰源多次於社群平台發表「檢察官認證『假新聞』」等言論,惟依《刑事訴訟法》及檢察實務,不起訴處分僅表示檢察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提起公訴,或依現有證據,認為行為不構成犯罪,並不等於檢察官對事實真偽作出背書或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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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訴」不是法院的無罪判決,也不會對爭議事實下定論,更不能作為宣稱某說法「經檢察官認定正確」的依據。

澄清最新影射

本社再次說明:住展雜誌在相關報導中,未接受、未要求、亦未約定任何與報導內容相關之直接或間接利益或對價;本社編採決策獨立完成,不受任何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不當干預。

事實上,此次爭議報導內容涉及的糾紛事件,陳泰源先生本身即屬利害關係人,其於報導刊出後對本媒體之多次攻擊與影射,並非基於中立第三人之評論位置。我們始終依新聞專業與事實查核原則進行報導,對任何企圖因個人利害而影響新聞專業獨立性的言行,深表遺憾,並保留依法追究之權利。

捍衛新聞專業與名譽

本媒體始終恪守新聞專業與查證原則,不受任何當事人企圖透過惡意輿論操弄而影響媒體獨立性的行為所左右。我們相信,新聞的價值在於真實與公正,而非迎合特定立場或個人利益。

我們尊重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不應成為誹謗與造謠的保護傘。對於任何足以侵害本社名譽、公信與商譽的不實指摘或影射,本社將持續蒐證,對重複、持續或擴散者,保留循民、刑事途徑依法追究之權利。

住展雜誌
中華民國 114 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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