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行政院會近日通過《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既有建築物的「構造」安全納入應改善項目,若建物構造不符合現行規定,經耐震評估後認定須進行改善者,未來將由主管機關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
內政部表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於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特定用途建物,只要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為單一所有權者,均應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建物限期未改善 最高可罰30萬
考量現行《建築法》針對供公眾使用的合法建物,僅規範當其「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合現行規定時,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卻未明訂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部分的相關措施,內政部決議修法完善相關法規,確保民眾居住安全。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部分規定,待新法上路後,凡是經耐震評估檢查不合格者,政府即有權力強制要求進行改善;若建物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內政部表示,該修正草案後續將接續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也將全力與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期能早日完成修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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