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立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 應納印花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該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價值。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不動產,若由繼承人平均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則無需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可免印花稅;至於遺產中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或其他非屬不動產財產(如現金、存款、股票等)分割部分,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需繳納印花稅。

財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稅額龐大而不便實貼印花稅票於憑證上,可向財稅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繳款書」,可避免因貼用印花稅票未依規定銷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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