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捷運站周邊申請劃定更新規定 將放寬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都市更新條例」第9次修正案於今年1月30日公布,其中都更條例第23條規定,增訂有關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的地區受理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應符合都更條例第6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6款之規定,並要求市府以訂定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具體認定方式,因此該次修正「台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符合都更條例第23條所稱環境窳陋、妨害公共交通、影響公共安全及居住環境惡劣等情形。

台北市政府表示,該標準此次修正除了因應都更條例上述規定外,也考量台北市政府於今年1月24日公告「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案」的TOD發展概念。一般申請劃定自劃更新單元須符合該標準2款以上指標,該次修法為加強引導捷運場站周邊地區優先再發展,修正後位於捷運場站周邊區域僅須符合1款以上建物有安全之虞或環境窳陋指標即符合標準規定,並得申請劃定更新單元。

台北市都更處補充,若民眾對於修正草案公告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得於預告期間內以書面陳述意見送至該處,如有其他疑問亦可洽詢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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