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纏訟十年的美麗灣開發案,日前法院以影響當地居民權益、縣府未利益表決及涉嫌規避二階環坪等三大理由,再度撤銷台東縣政府對美麗灣的二次環評。住展房屋網企研室認為,美麗灣事件不單單只是開發與自然環境的衝突,更應該深思的,是原住民在土地相關議題中,長期遭漠視的弱勢地位。
《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明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在美麗灣開發案中,即便在地的原住民反對,縣府仍強渡關山,試圖邊緣化原民的聲音,激化了反彈力道,縱使觀光利多誘人,但任誰也無法接受在不被尊重的情況下通過開發案。
更令人感慨的是,美麗灣開發案只是眾多侵害原住民權益的事件之一,即使是看似合理的國家公園政策,也對原住民造成極大傷害;早年國家公園設立時,許多原民被迫離開保育地,且為維護生態禁止原民狩獵,許多傳統文化因此流失,在地原民不禁想問,對山林大肆開發的是漢人,原住民傳統的生活方式反而讓山林有休養生息的空間,為何漢人造的孽,卻要由原住民概括承受?
況且原住民真的能在開發當中受惠嗎?當初設立國家公園時曾允諾提供原民工作機會,但大多艱苦且低薪;觀光區開發的商機也多是漢人吃肥肉,原民喝殘湯的結果,原民法中又僅言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而非『應』獲得相關利益,多年來的積怨,終於在美麗灣事件中爆發。
不僅台東原民面臨土地糾紛,都會原住民的居住問題更加嚴重,三鶯及溪洲等都會河岸部落,都曾因都市治水而面臨迫遷,但卻沒有法源能保障他們的居住權,因原民法第2條載明:『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這條法律讓人啼笑皆非,整個台灣都是原民傳統的活動區,之後因漢人排擠而遠離,如今原民區竟然還需漢人為主體的官方核定,實在荒謬,且原民區以二級行政區為單位,基數過大,都市原民聚落幾乎不可能被認定為原民區,各項施政自然也不需以第21條條文徵詢意見,成為城市無奈的流浪者。
曾有層峰人士到原民部落勘災時,說出『我把你們當人看』的名言,或許令人匪夷所思,但也是原民地位長期低落的絕佳例證,居住權被剝奪、法律沒保障,我們若不從根本系統性的討論原民處境,遇到衝突就以個案視之,那我們還有更多的美麗灣爭議需要面對,永無止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