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連報稅都難 還奢談制定專法保權益?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灣都會區房價高高掛,買不起房子的「無殼蝸牛」越來越多;無殼蝸牛藉承租房子來解決居住問題,但我國租屋市場當中,承租方始終居於弱勢,政府對無殼蝸牛照顧政策並不多。為了鞏固租屋族權益,消基會拋出借鏡日本「借屋借地法」,希望政府制定專法來保障租屋族。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認為,日本「借屋借地法」於1991年(民國80年)實施,主要是以專法來管理租賃市場;相對之下,台灣竟沒有不動產租賃專法,法令遙遙落後日本二十幾年,租屋族權利也被漠視。只是,借鏡日本借屋法,真的有辦法解決台灣租屋市場的問題,並提升租屋族的權利嗎?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分析,日本不動產在法規制度上,房屋與土地是兩個各自獨立的不動產;當然,在租借房屋時,除地上權物件外,不只要租屋、同時也要租地。房屋與土地各視為單獨存在的不動產,這個機制在租賃會衍生出許多龐大的問題,其中一項問題,就是只承租土地的案例,地上建物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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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借屋借地法」曾規定,只要是租期逾50年以上的契約,期滿之後,承租人有權向房東提出「回購」的要求,此舉讓不少房東反對。因此隔沒多久,日本就放寬規定,讓房東與承租戶可自訂私約,兩造可自由約定期滿後地上建物轉讓方式。

相同的規定,真的可以整套移植到台灣嗎?其實是令人懷疑的。類似這種「回購」的主張,也為消基會所推祟;消基會表示,若承租人經濟發生困難,承租人應有權利請求房東購買房子內家具,亦能請求減少租金。當然,這點確實保障了租屋族,但相對的剝削出租者權益,如何平衡制定法令,或有一番論戰。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強調,國內租屋族居於弱勢確實是一個普遍現象,我們贊同制定專法來維護租屋族權益,尤其「買賣不破租賃」這項原則,更應納入專法之中,且要「明文訂定罰則」,以防不肖房東無故將房客趕走。但對於出租與承租兩方權益的維護上,萬不可過度傾斜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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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有部份房東在房屋出租後,仍任意以備用鑰匙進出已出租的房子、或帶新的房客到已出租的房子中看屋,若台灣未來制定專法,應把刑法中「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的規定納入專法,並明訂罰則。

另一方面,房東的權益也不可無止盡流失。例如前陣子被大肆報導的「港妹租霸」事件,就突顯出房客惡搞之下房東的無奈;未來專法應明訂房客欠繳租金、或蓄意毀壞承租建物的規定。否則,以現行法令而言,房客即使欠繳租金又賴著不走,房東不僅不能進房、也無法搬移其財物,必須經過冗長訴訟程序才能把房子拿回來,這點也不盡公平。

不過說到頭來,住展房屋網企研室認為制定專法仍是一條漫漫長路,距實施更是遙不可期。真要保障租屋族權益,現在就可以做,何必又等到制定專法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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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租屋族最弱勢的問題,就是「租金不能報稅」。即便國稅局總說,「可以報,房東要求不能報稅是違法的」;但傻子也知道,一旦報稅就無法再承租,還會與房東引發糾紛。

我們要強調的是,這點國稅局是難辭其咎。若是國稅局認真查稅,房東把「租金所得」視為報稅的必要項目,租屋族不能報稅、不能申請租金補貼的問題就不復存在。但財政部國稅局總用「人力不足」當作百年藉口,讓房東能夠逃漏稅,卻犧牲租屋族權益;這點不改革,卻還奢談要立專法,豈不是笑掉民眾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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