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房屋網】由於我國法規並未要求租賃時揭露凶宅資訊,有些民眾租到兇宅想退租,卻被房東苛扣押金,產生不公不義的狀況。為此,有立法委員提案修法,欲要求房東必須主動揭露凶宅資訊,並建議消保處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上加註凶宅欄位。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表示,提案修法的立委立意良善,但實務上就連「凶宅」定義到底是什麼,講都講不清楚,也未修法作出明確界定,到底要如何保護租屋族,恐怕不是光在現況確認書上加註凶宅欄位就能解決。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指出,市場上諸多凶宅購屋、租屋糾紛,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該負起很大一部份的責任。
理由有二:其一,社會頻頻呼籲內政部警政署,應公布凶宅資訊給大眾查詢,但警政署卻總是以「侵犯隱私」為由拒絕。但可笑的是,內政部強力推動實價登錄,而且揭露每間房屋地址與成交價,誇口說將房市資訊透明化,並強調「只揭露房屋資訊,不涉及個人隱私」。但揭露凶宅,同樣也只揭露房屋資訊,但此時內政部就套用不同標準,說揭露凶宅是侵犯隱私,根本是自己打自己的臉。
其二,關於何謂「凶宅」,定義到底是什麼?至今不管內政部或立法委員,都未將凶宅定義入法。目前內政部對於凶宅的定義,主要援引過去舊有的一紙解釋函,但該函對凶宅的定義,與民間認知差異過大,不只未解決凶宅糾紛,就連法院也極少採納。
不只法官多不採納內政部對凶宅的定義,就連檢察官也一樣。稍早,就有民眾遭到檢察官起訴,買賣未告知買方房子為凶宅。但以該案例而言,那間房子只是「借道運遺體」,按內政部定義並非凶宅,但檢察官卻認定為凶宅。
也就是說,其實內政部只要把凶宅資訊公開,如同實價登錄一樣,開放在網路平台上給民眾查詢,並定述明凶宅的定義,且將定義提升至法律位階,那麼可以免除多數的凶宅糾紛。
但現在卻非如此,內政部既不更新、作出凶宅定義,也不提供凶宅資訊給民眾查詢,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改個幾百遍,就能保障租屋族嗎?用膝蓋想就知道不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