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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騎樓不是你的騎樓 稅捐減免有條件

文/鄧輝鼎

建築物規劃騎樓,除了容積率與建蔽率的評估外,還有通行的考量,而國家為了彌補人民將所有建物中騎樓空間提供大眾通行的犧牲,因此給予相應的地價稅及房屋稅等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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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屬人行道 使用權歸公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道路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而第三款則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換言之,騎樓屬於劃設給行人行走,屬於人行道的一部分,依法令係供公眾通行使用,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所有權為私有 不能阻礙通行

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現實生活中,騎樓常見有停車、商家擺攤或堆置物品,甚至是築牆封閉的情形,行人通行如同參加障礙賽般困難。究其原因,容或是基於人皆如此不足為奇的默許心態,而且也沒有被取締過,何況產權是登記在自己名下,排他使用,理所當然。但應注意的是,未曾被取締過,可能只是執法不力的歷史共業,並不意味著就地合法,就算是騎樓所有權為住戶私人所有,還是要受法令之限制,使用方法上不能阻礙公眾通行,因為,所有人行使權利,尚負有使其所有物符合法規的義務。

擺攤、裝鐵門
需繳房屋稅及地價稅

騎樓供公共通行使用,沒有做其他用途使用者,國家為了彌補人民將所有建物中騎樓空間提供大眾通行的犧牲,提供房屋稅及地價稅的減免。但若所有權人為增加使用空間,將自家騎樓加裝鐵門甚或築牆,抑或是設攤擺放生財器具供營業使用,例如,小吃店把桌椅擺在騎樓供顧客使用,店家將夾娃娃機等遊戲機台擺放在騎樓等,而且在非營業時段,還會將該等生財器具收回屋內,可是,不論營業時間長短,因已妨礙公共通行,除可能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外,也不符合供公共通行的減免原則,所以不能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但是,如果恢復供公共通行使用,可以在變更使用之日起30天內,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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