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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棄、台灣愛 當代「圈地」惡術

文/主筆室

當安居樂業的家園,因官方計畫被強制重劃;人民分回土地不到五成,位置也非過去地點;還可能成為不可居住的非住宅用地……這種強迫中獎,甚至單方面改變土地用途的粗暴徵收暨變更過程,猶如野蠻政權的象徵。

近十年最知名的例子,首推二○一三年八月十八日引發抗議民眾佔領內政部的苗栗大埔區段徵收案件,期間有老太太仰藥自盡、房屋遭強拆的張藥房老闆身亡後被檢方以自殺結案、主管該案的地政處官員則陳屍海岸消波塊間,引發極大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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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稱全台最大、面積高達數千公頃的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案,部分民眾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在今年六月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其中九位民眾勝訴。

至於位在新北市楓江地區的區段徵收案,鄰近新莊副都心、塭仔圳重劃區,地點極為優越,官方卻計畫改以工業用途為主,且分回民眾的土地比重不到一半,引發人民抗議不公。

還有高雄林園的三宗捷運車站區段徵收案,導致農民在二○二二年十一月北上行政院抗議……這些例子顯示全台從南到北,官方的區段徵收案正持續引爆巨大爭議。

區段徵收爭議過大 歐美棄用

實際上,區段徵收已經成為政府「強制」民間一定要參與土地開發案的重要工具,按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的內容,包括新設都市地區、舊都市地區、都市土地的農業區與保護區、非都市土地、農村社區等等,按照不同理由,官方皆可實施區段徵收,幾乎等於全台適合居住與開發的區域,都有可能在某一天因為官方新推出新計畫,成為實施「區段徵收」的目標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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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發回人民的土地比例是否合理、如何認定徵收範圍與徵收必要性,則成為區段徵收屢屢引發民眾抗爭的癥結所在。

參考國外經驗,公元二千年之後,歐美民主國家根本不敢在主要城市區域使用區段徵收或類似政策工具,就是因為區段徵收的強制徵收本質有侵犯人民財產權的違憲爭議,在台灣卻成為官方一再使用並創造財政收入的來源。華麗的官方標售土地進帳數字,背後往往是人民被強制參與區段徵收過程失去的土地與家園,形同部分財產變相「充公」。

如今已歷經數次政黨輪替的台灣,官方標榜人民享有自由與民主,然而披著官民合作外皮、實際強制人民參與區段徵收的「官版土地遊戲」,卻還在雙北都會區與台灣各大城市內不斷上演,是最最諷刺的另類民主奇蹟。

消失的土地法二一八條

已被刪除的《土地法》二一八條內容,如今也值得重新審視,原法條內容為:「政府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重新分段整理後,將土地放領出賣或租賃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有優先承受之權。」

按照已被刪除的《土地法》二一八條,參與區段徵收的民眾,原本可以優先承受土地重劃之後,用於放領出賣或租賃的土地,這是對被強制參與區段徵收民眾的一種保障。

但這條文卻被刪除,後續替代保障則付之闕如,也幾乎無人聞問,當初是否基於官方在區段徵收過程能便宜行事而刪除這條法令,已不得而知,成為一宗懸案。

合理成本宜透明 分配比例應重新檢討

進一步聚焦區段徵收的爭議點,最受各界詬病的就是人民參與區段徵收後,能領回的土地普遍只剩四○至四五%,到底依據何種方式計算出此一分配比例?能否證明對人民公平?是否充分保障人民財產權?這些問題,官方應該公開回答。

相關爭議還包括官方藉著區段徵收過程,合法吞沒人民土地以牟利.回顧十餘年來,政府從區段徵收分到的土地,後續標售過程多次標出令人矚目的高價,看在當初被分走土地的人民眼中,形同被政府搶劫,累積民怨必然爆發。

對照民間自辦重劃區經驗,區段徵收相關成本都是可以透明公開的數據,除了區段徵收過程由政府代墊的相關費用外,加入合理且公開的公部門重劃作業成本,後續再以重劃後的同等價值人民土地抵償,其餘重劃後土地都應該按比例發還人民,後續進行開發與交易時,再依照相關稅法課稅,這才是真正民主時代裡,最具說服力的做法。

官方合法圈地 全民淪為弱勢團體

從區段徵收衍生的爭議,絕不只限於分配比率問題,由於主導者是官方,打著公共利益名義決定各種計畫,人民幾乎都是最後被告知的一方,但人民合法持有的家園與土地,經過區段徵收的魔法盒子消化後,就只剩不到一半,而萬一變更為非住宅用途,民眾可能就要被迫遠離家園……讓許多不得不參與的人民,在親眼見證官方「以區段徵收保障人民財產權」的驚人結果後,對於繼續生活在這座島嶼感到十分不安。

種種案例不禁讓人想起「圈地」這個早被視為歷史塵埃的負面字眼,區段徵收如同變種的圈地制度,明明各種爭議讓歐美民主政府避之唯恐不及,卻以另一種方式在台灣復活,還成為各級政府公開運用以開拓財源的重要手段,全台各都會區都難逃區段徵收魔網,試問在面對官方祭出區段徵收的強力手段時,還有沒有身居高位者能重視、且願意帶頭抵抗這種惡術、拼盡全力也要落實憲法承諾全民的保障?

新北塭子圳重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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