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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出現房子一屋二賣的悲歌

文/謝彥安

日前嘉義縣民雄鄉有一起購屋糾紛,五位買家花了努力存下的積蓄買預售屋,但房子蓋了快三年都沒交屋,直到其中一戶到現場發現已經在裝潢,一問之下才驚覺房子已經被轉賣,五戶買家有四戶是新婚夫妻,一戶是買來準備養老,現在他們的「家」沒了,總共付出的近一千四百萬恐怕也追討無門,讓他們今天拉布條陳情,現場下跪,聲淚俱下哀求政府出面幫忙!

此種案例稱為一屋二賣,為什麼會出現此種狀況?首先,簽訂買賣契約時,有兩種重要之法律關係,分別是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債權行為」的特色為相對性,只能向出賣人主張,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張,以本案為例,若房子被轉賣,這些買受人僅能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並沒有權力可以要求第三人將房子登記給買受人。「物權行為」的特色為具有排他性,權利人可以對其他人主張他的權利,其他人都不能拒絕,因此,若本案出賣人已將房屋轉賣給第三人,業已移轉所有權,那買受人就無法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以二種行為都可能導致真正的買家重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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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一屋二賣而求助無門?

以下作法可參考:

  • 價金履約保證或是價金信託:若遇到一屋二賣問題,價金至少還會存在專戶裡,不會被盜領走。再者,若當時在簽定買賣契約時,想要詐騙的出賣人,當提出要作價金履約保證或是價金信託時,詐騙的出賣人會預想到後續價金取得不易,可能就會打退堂鼓。
  • 簽約後應盡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果碰到出賣人有多種理由拒絕過戶,例如像是稅務考量等等的理由,這時可以請代書去辦理預告登記,讓出賣人無法將房子賣給其他人或是去設定抵押。須特別注意的是若出賣人被其他人申請強制執行,房子被法院查封拍賣,或是被政府徵收,辦理預告登記並沒有辦法去對抗此種情況(但買方也可以提早發現)。
  • 若購買的是預售屋,應仔細審閱合約書內容是否有履約保證的條文,例如:「價金返還保證」(當建商無法履約時,金融機構會將買受人已經繳納的款項全部退還)、「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與公會連帶擔保」等。若預售屋採取「同業連帶擔保與公會連帶擔保」,當建商無法交屋時,由同意擔保的建商或是公會負責交屋,但有個風險是,建商若利用人頭去開設幾家建設公司,作為擔保使用,本質上屬於同一家建設公司,若將來建設公司捲款逃走,仍會造成求償無門的情況發生。

綜合上述,呼籲消費者在購屋時,一定要做好「停看聽」,注意任何異常狀況,確保自身法律權益,才不會花了大錢卻換得一屋二賣而為人作嫁的窘境。

作者為執業律師、法院調解委員、國立台灣大學兼任講師

《住展雜誌》創立於1985年,是全台第一家房產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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